成都权威的军工咨询认证补贴政策信息来了!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如下:
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间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申报条件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合同实际出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军民融合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
3、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方案;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7、相关兼并重组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合同实际出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 61888770
二、鼓励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水平
(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上市融资
1.申报条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重点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上市融资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四川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5)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6)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军民融合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按融资额中投资成都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 61888770
(二)鼓励非上市企业发债融资
1.申报条件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且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上市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发债融资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部门(机构)发行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贷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担保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每笔融资补助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 61888770
三、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
(一)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新引进协议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从开工之日起,按项目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 61888770
(二)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新引进协议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已投入资金达到协议投资的50%以上。申报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固定资金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
(5)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6)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布局图;
(7)采用PPP、BT、BOT等建设模式的项目,需提交合作协议文本或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1000万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 61888770
(三)配套补贴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项目配套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4)获批资金到位凭证。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国家、省实际到位经费的15%、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的配套补助。
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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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研发投入补助
1.申报条件
对军民融合企业技术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蓉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产业化项目已完成且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技术研发投入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合同(复印件);
(4)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同时不超过该技术产业化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四、促进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参军”能力
(一)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建立健全军品研制体系
1.申报条件
以证书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咨询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取得认证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的咨询认证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二)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参与军用标准编制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被诉侵权及权属纠纷;
(3)应在升格为军用标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单位须位列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三名;
(5)系列技术标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技术标准。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标准编制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军民融合企业编制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三)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获得军民两用领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1.申报条件以证书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取得军民两用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获得国家授权军民两用领域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四)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
1.申报条件
以项目资金拨付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获得军工任务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研发合同执行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五)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
1.申报条件
以合同签订或装备部通知函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参与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项目预研但未获得最终研制任务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获得军工任务补助政策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研发协议,未取得最终任务情况说明;
(4)参与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项目预研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研发成本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五、支持建立完善军工配套产业体系
(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开展协作配套
1.申报条件
以产品交付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完成军民融合企业之间(无资产关联)年度首次申报采购军民融合产品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再次申报需比上年有所增加。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配套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5)提供产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首次申报的按采购额的0.5%给予补贴,再次申报的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市企业为市外军民融合企业配套的,补助本市配套企业;配套双方均为本市的,同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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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二)鼓励国有军工单位扩大民品占比和民口单位扩大军品占比
1.申报条件
军工单位民品年度销售总额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民口单位军品年度销售总额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产品融合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财务销售产品比例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相应产品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三)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配套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工业主营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体系资金申请表》;
(2)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相关项目资料;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减明细表(帐),以及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清单等(复印件);
(5)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材料(由审核机构向人民银行查询);
(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军民融合企业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
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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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
(一)提升产品出口水平,扩大国际市场规模
1.申报条件
以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首次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首次取军贸订单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军贸合同。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军贸出口生产任务实际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二)支持我市军民融合企业参加境内外防务展
1.申报条件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参加《企业展位费补助展会名单》中展会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展会补助政策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或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展会年度支持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七、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建设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展览展销、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展览展销、中介服务等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新建公共服务平台政策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和应用推广情况,项目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等);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总投入的15%给予平台所属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
1.申报条件
经认定后,提供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展览展销、中介服务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补助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所服务的企业名单、服务金额清单;
(4)上年度提供军民融合服务的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实际提供军民融合服务金额的2%给予平台所属单位最高200万元服务成本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八、支持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一)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和先进设备资源
1.申报条件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军民融合企业或者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协同创新平台开放共享补助政策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分析报告(包括平台定位、自身建设发展情况、为我市企业服务情况、平台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4)公共服务平台所服务的企业名单、服务金额清单;
(5)公共服务平台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购置设备、软件、服务场地建设改造合同、完税凭证及银行转账支票等付款凭证(复印件);
(6)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的资质和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使用资源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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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1.申报条件
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新建协同创新平台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和应用推广情况,项目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等);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三)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建设或与院校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
1.申报条件
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建设或与院校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新建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政策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和应用推广情况,项目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等);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建设或与院校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四)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
1.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投融资、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2)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合同。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联系电话:61888770
九、促进军民融合产业人才融合
(一)申报条件
对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的军民融合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事迹材料和相关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区(市)县人社局预审,预审合格的报区(市)县委组织部。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预审后直接报属地区(市)县委组织部。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对引进国际顶尖人、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政策咨询
成都市委组织部人才处,联系电话:61886905
十、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成委厅〔2016〕85号终止之日止。项目申报将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完成,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省、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成都市工业类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补助10万元(不含)以下不再予以补助。
(三)文中提及军民融合企业均为经《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企业(单位);文中申报条件中投资、投入和收入等均为实际数额,支持标准中投资、投入和收入等均为扣除增值税后的净额。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五)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出现变化,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成都市财政局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