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注: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中栏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需要作出特别说明的有关事项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作脱密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注: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注册年限、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事业单位性质、注册年限、经营范围等情况。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注: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并在注册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资本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注:财务审计报告是指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出具的报告,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股份构成、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能够直接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申请单位股权结构是否符要求的直接证明,也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考虑需要出具文件。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最近一次公开的财务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依法运转的必备材料,是日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文件,不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设要求和特别条款,申请单位可直接提交现有文件,无需再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他证明和材料。
为推进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切实简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单位可自愿选择提交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年度报告或者在《申请书》中作出承诺等方式之一,证明本单位资本结构和经营状况。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机构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归集系统查询等方式,对企业资本情况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报告或承诺的单位,将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要求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具有多个办公和科研场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申请单位承担或者拟承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属于军队系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含配套合同)的,可由军队向社会发布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相关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项目密级,出具军工保密资格等级建议。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如工信部)管理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密级,出具军工保密资格等级建议。
项目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军队各军兵种装备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出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或项目,以及本单位是否属项目总承包方的有关材料,如经脱密处理的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不能提供反映总承包单位身份材料的,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无效。在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复查或抽查时,将核实其为其他单位出具密级建议情况,发现违规出具密级建议的,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承担多个涉密项目的单位,仅需提供所承担最高密级项目的认定等级建议。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和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发展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审查批准,提出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需要补充提供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关于保持控制地位的书面承诺。
以上材料是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的必要材料,缺一不可,大家看看资料都有吗?有的伙伴赶紧动起来办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