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高管发〔2020〕6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服务,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支持,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成高管发〔2020〕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各条款支持。《政策意见(修订)》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时间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中对《政策意见(修订)》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材料如下。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二)申报材料胶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每年申报截止日前交审核部门审查存留。
四、申报流程
五、申报规程
参照科技部火炬计划评价体系,设立年度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奖、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奖、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奖,对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参与评选的企业,分别给予排名第1-3位的企业100万元奖励、排名第4-15位的企业50万元奖励、排名第16-30位的企业20万元奖励;对参评企业及直接参与评选工作的企业员工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奖励经营管理、研发生产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支持方向2:火炬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按要求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完成报表填报并通过审核的企业。支持方向3:参评企业所指定的一名火炬统计工作专员。
支持方向1:经专委会评选排位后,对获得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奖、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奖、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奖排名1-3位、4-15位、16-30位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项评选及排位办法见《成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评选办法》。支持方向2:对参评未获奖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企业诊断专项补贴。支持方向3:对所有参评企业所指定的一名火炬统计工作专员按照每人每年税前24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同一人在多家公司担任统计专员的,只予以一次补贴。
(1)火炬统计企业年报纸质报表(仅支持方向1、2提供)。(2)对照所获奖项的具体评价指标,提供参评报告期内相应的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仅支持方向1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企业,经经济运行局项目评审会审核同意后,可提交具体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3)企业出具的火炬统计工作专员介绍信及专员身份证复印件(仅支持方向3提供)。经济运行局统计处联系电话:85339337、85152254
鼓励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为主要内容,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并给予签约单位个性化定制支持。对已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一事一议等专项合作协议的企业,与管委会补充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的,可延长合作协议支持期。
支持方向1:成都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5亿元的全资校办企业、年R&D研发投入超10亿元的科研单位。支持方向2:成都自主创新示范区已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一事一议等专项合作协议的企业。支持方向1: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5亿元的全资校办企业、年R&D研发投入超10亿元的科研单位,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产出能力、提升产业增加值率,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给予定制化支持。具体标准“一事一议”。支持方向2:支持已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一事一议等专项合作协议的企业,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产出能力、提升产业增加值率,与管委会补充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延长合作协议支持期。具体标准“一事一议”。新经济局大数据和网络安全处联系电话60107258经济运行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电话68058688、69765063
支持方向: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开设“首店”,引进“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运营单位(机构)分别按每个中国区“首店”20万元、成都市“首店”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引进的“首店”成功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1)上年度(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为准)首次进入中国(内地)、成都市,并在高新区内注册并开设的第一家门店。(2)“首店”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与入驻商业运营单位(机构)签订三年及以上承租协议。(1)按每个品牌中国区“首店”、成都市“首店”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单位(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2)引进的“首店”成功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按当年地方实际贡献的40%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1)品牌“首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品牌“首店”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1.对企业参加经成都高新区认可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参加经成都高新区认可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并发生费用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照参展费(展位费和布展搭建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新经济局大数据和网络安全处联系电话60107258支持方向2.对于企业在高新区举办的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知名展会项目,给予50%的场租补贴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企业在高新区主办或承办的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知名展会项目。(2)活动已获得成都高新区类似资金补贴的,不再受理申报;活动委托服务方不能申报补贴。对上一年度开展的展会项目给予支持,经认定后,给予展会场地租金费用50%、最高100万元补贴。(1)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2)如承办展会需提供展会主办方同意承办此次展会的委托或承诺书、主办方资质证明复印件。
支持方向3.对企业在高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1)企业在高新区主办或承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2)活动已获得成都高新区类似资金补贴的,不再受理申报;活动委托服务方不能申报补贴。对上一年度开展的国际会议给予支持,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1)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2)如承办重要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主办方同意承办此次会议的委托或承诺书、主办方资质证明复印件。(3)ICCA统计表打印件(加盖项目举办单位鲜章)。
(五)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
支持方向1:三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申报年度产值增幅超过10%且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持方向2: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支持方向3:申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超过10%,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纳入产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和享受高新区其他政策中涉及产值、营收等增长方面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款支持方向1:对三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申报年度产值增幅超过10%且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方向2: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方向3:对申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超过10%,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3)近4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12月报表打印件(需成都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盖章)。(1)申报年度和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3)申报年度和上一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打印件(需成都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盖章)。支持方向1:经济运行局经济和信息化处联系电话85339309支持方向2:经济运行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方式69765063支持方向3:经济运行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方式68058688支持方向1:对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LPR和担保费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以债券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分别按银行贷款同期LPR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担保(保险)机构帮助区内企业获得贷款的,按贷款金额的0.5%-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项目A.贷款贴息。对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项目B.发债贴息。对以债券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项目C.鼓励支持信贷。对担保(保险)机构帮助区内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按实际贷款金额的0.5%,给予单户担保(保险)机构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若担保(保险)机构帮助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贷款的,该项补贴比例提高到1%,给予单户担保(保险)机构累计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奖励。(1)项目A: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银行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所获得的贷款需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为委托贷款;申请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无逾期、罚息等重大信用瑕疵;同一授信项下只能申报一笔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3)项目C: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1)项目A:申请报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微企业声明。(2)项目B: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企业声明。(3)项目C:申请报告;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贷款合同及实际到账凭证;中小微企业声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支持方向2: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实际保费支出的20%-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以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分别按银行贷款同期LPR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项目A.境内股权融资奖励。对获得成都市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到账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项目B.科技保险补贴。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项目C.融资租赁补贴。对以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补贴。
(1)项目A: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体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获得的股权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购重组、原股东增资、明股实债不享受该奖励)。(2)项目B:企业申报险种以高新区科技保险认定名录为依据。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企业需承诺对于同一保单在不同政府部门申请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保单保费的80%。(1)项目A: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证明;被投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投资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工商股权变更证明。(2)项目B: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科技保险正式保单复印件;企业支付保险费的银行回单、进账单、发票。(3)项目C: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融资成本费用的清单明细及凭证。支持方向3: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按转增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获利金额的3%给予奖励。
项目A.改制奖励。对以境内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项目B.上市受理奖励。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项目C.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项目D.境外上市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项目E.转增股本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项目F.股权激励奖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项目G.限售股减持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获利金额的3%给予奖励。
(1)项目A: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2)项目B:提交境内上市的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3)项目C: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或精选层挂牌。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历年累计申请项目A、项目B、项目C、项目D资金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4)项目D: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境外市场的主板上市,上市方式可以为境内主体直接上市或通过境外上市实体上市。若通过境外主体上市需满足下列条件:a.海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或股权安排实际控制的境内经营实体的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成都高新区(以招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为准);b.成都高新区经营主体的税收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50%;c.承诺五年内成都高新区经营主体均满足上述条件。入境资金需以FDI(国际直接投资)形式进入高新区内经营实体。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历年累计申请项目A、项目B、项目C、项目D资金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5)项目E:申请企业需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每家企业历年合计只能申请一次。本项目奖励对象为自然人股东个人。(6)项目F:仅对企业员工(含高管)进行奖励,不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股超过5%的股东。每家企业历年合计只能申请一次。(7)项目G: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地方发展贡献的70%。
(1)项目A:申请报告;企业与券商签订的协议;工商变更证明。(3)项目C:申请报告;证监会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4)项目D:申请报告;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相关文件;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红筹上市”方式需提供);关于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和税收占比的专项审计报告;资金以FDI方式到成都高新区内主体的进账单和注册资金变更后的公司章程。(5)项目E:申请报告;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6)项目F:申请报告;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前后公司股权结构证明(工商备案的章程或者中证登的股东名册等);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和关于股权激励全过程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被激励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协议。(7)项目G:自然人申请报告;企业对个人的限售股减持或获得收益的确认函;身份证复印件;税务部门的个人纳税证明。
支持方向1:对企业实施的投资100万元以上信息化提升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上一年度信息化提升改造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及软件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向2:对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制造业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验收且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同时,项目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票据及照片)(6)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证明材料(需成都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盖章)支持方向3: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且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用能量每下降1吨标准煤标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用能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且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用能量每下降1吨标准煤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用能奖励。(2)上年度能源台账或能耗统计表(含单位增加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数据)。支持方向4:对污染物达标排放后自主提标改造(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除外)降低污染物浓度1倍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改造成本最高50%的奖励。(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废水或废气)做到达标排放后,通过自主提标改造,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较改造前降低50%及以上。主要污染物是指:废水中的COD、BOD、氨氮、总氮和总磷,废气气中的颗粒物、VOCs、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4)具有环保相应职能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按要求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完成提标改造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做到稳定达标后一次性奖励。
(1)企业近三个月税收完税证明(需税务部门盖章)。(2)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表审计材料(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改造前和改造后各三份监测报告,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监测)。(5)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和验收材料(改造前和改造后)。生态环境城管局生态环境管理处联系电话85173719支持方向5: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以及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给予按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及进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以及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1)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每个称号奖励100万元。(2)对进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每家企业每进入一类目录奖励40万元。(3)对进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每家企业每进入一类目录奖励20万元。(1)所获称号、进入目录证明材料(正式文件复印件或官方网站公示打印件)。支持方向6:支持企业在用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其它替代技术),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给予改造成本最高50%的奖励。(1)锅炉使用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或其它替代技术),改造后二氧化氮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且其它指标符合《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3)具有环保相应职能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按要求制定环保管理制度。(4)在本文件印发前已经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应向生态环保主管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在本文件印发后,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改造前应向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完成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监测,做到稳定达标后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结合上级文件最终确定。(1)企业近三个月税收完税证明(需税务部门盖章)。(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4)改造前锅炉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改造后排放水平监测报告(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监测)。生态环境城管局生态环境管理处联系电话85173719支持方向7: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050001)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2019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050001)证书的企业。(1)项目申请报告(含公司能源管理情况及能耗情况)。(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盖鲜章,验原件)。(3)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证明材料(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目录等其相关材料)。(4)获得认证证书后,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包括管理评审、内审、监视、测量、评价及改进等相关资料)及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能源报表。支持方向1: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职业卫生管理示范单位验收、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1)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初次获得成都市职业健康示范单位、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企业2017年10月14日以后完成上述工作,且未享受过成都高新区同类项目支持。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初次达标的奖励10万元,按期复评达标的奖励5万元;其它企业初次达标的奖励3万元,按期复评达标的奖励1.5万元。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初次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初次获得成都市职业健康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项目资料:初次达标企业:标准化评审报告或标准化达标证书。复评达标企业:复评标准化评审报告或标准化达标证书,以及上一次标准化证书。(2)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项目资料:接入平台证明。(3)初次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资料:有效的认证证书。(4)初次获得成都市职业健康示范单位的项目资料:有效的验收合格表及市卫健委印发的其他认证资料。(1)安全生产标准化、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支持方向2: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按保险费的60%给予单次最高20万元的补贴。2018年1月1日以后,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按年度已支付保险费的60%给予单次最高2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支持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奖励。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85339005支持方向3:对于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以固定资产投入实施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提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淘汰的工艺、设备;达到报废期(有效期)或邻近6个月以内的);实施安全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不含“三同时”手续或根据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购置的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合计投入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凡企业在高新区(除高新区天府国际生物城以外)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2019年8月6日后完成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缴,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开工的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按照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5)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加盖鲜章)。(一)成都高新区将组织条款审核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协调机制,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配合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使用,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企业获得支持的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具体条款审核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发现重复申报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同类型项目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四)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成都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汉成高管发〔2020〕6号)相关政策条款。(五)除本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支持金额上限为1万元以下条款外,其余条款支持金额均按去尾法保留至万位,支持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奖励。(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具体市核部门解释,如遇因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审核部门发布的调整通知为准。